诸城市市场监管局规范食品添加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掌握并执行新标准
(一)禁用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添加剂品种。各单位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上述添加剂。
(二)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
食醋:严禁使用冰乙酸。食醋生产企业应严格把控原料采购,确保符合新标准要求。
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相关生产单位需重新评估产品配方与工艺。
蒸馏酒: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禁止使用于蒸馏酒生产中,相关企业需据此调整生产流程。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等食品中明确禁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由1.0g/kg 降至0.3g/kg。涉及这些食品生产单位,需重新设计配方,严格控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三)甜味剂混合使用规定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其总使用量必须符合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配方核算制度,精准控制甜味剂用量,避免因混合使用导致超标。
(四)加工助剂使用规范
过氧化氢:使用范围限定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胶原蛋白肠衣加工、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加工等特定工艺。超出此范围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即属违规。
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加工助剂使用情况,确保无违规使用。
(五)食品分类系统调整
分类修改:如“蜜饯凉果”改为“蜜饯”,“豆芽菜”改为“芽菜类”,“醋”改为“食醋”等。各单位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需依据新的分类标准准确对应,确保添加剂使用合规。
新增分类:新增“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分类。涉及这些新分类食品生产的单位,需重新梳理添加剂使用规范。
删除分类:“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 等分类被删除,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原从事相关配制产品生产的企业,需按照液体复合调味料的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整生产。
(六)其他重要修改
食品添加剂定义:新增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明确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及相关规定。涉及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企业,需确保双重合规。
标签标识:添加阿斯巴甜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必须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或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一)强化禁用物质管理
不得采购、储存、使用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各单位参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等自查。
(二)落实“三定三查一检”
“三定”。一是定食品分类,每款产品首先确定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食品分类,不应按生产许可分类使用添加剂。二是对照GB2760,定可用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限量和实际用量。三是定产品配方,每款产品要有产品配方,明确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用量和供货方,且产品配方已经小试生产、产品委托检验等多方验证确认。
“三查”。一是检查进货查验记录,检查采购的原料是否带入食品添加剂,确认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货证相符、不含非法添加物。二是检查生产投料记录,确认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投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真实、完整。三是检查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标示,确认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符合GB2760要求,添加剂标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无添加”“0添加”标示准确。
“一检”。企业每款产品上市前,都要开展全部项目的委托检验,以验证产品配方是否准确,确保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真菌毒素、污染物、质量指标等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经委托检验合格后,企业要严格按照合格产品配方投料,实施出厂检验控制。后期如果改变配方或者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包括更换原料、添加剂供应商),企业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验证。
(三)实施“五专”管理
专人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添加剂采购,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
专区(柜)存放:设立独立储存区域,标注“食品添加剂”专用标识,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潮、防晒等防护措施;
专人管理:明确添加剂保管责任,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使用时间、产品名称、用量、用途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专用台账:如实记录添加剂来源、使用情况及库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专用工具:配备精准计量器具,严格按配方称量使用,杜绝“估摸着放”“凭手感加”等不规范操作。
(四)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展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与专业素养。确保从业人员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操作规范与安全注意事项,使其能够正确、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可通过考核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确保知识掌握到位。
(五)严格标签标识管理
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必须使用GB 2760和GB 14880 中的规范名称进行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清晰标示,标明复配保水剂、复配防腐剂、复配着色剂等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
(六)落实“三级管控”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对本单位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后续处理。
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减添加”产品研发,推出低添加、少添加系列食品;优化食品配方,鼓励研发天然替代方案,优先选用天然、安全、高效成分替代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优化生产工艺,降低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推行“极简配方”理念,主动精简非必要食品添加剂品种;积极参与“减添加”相关标准制定,建立企业间“减添加”技术交流机制,联合攻克低添加生产中的技术瓶颈,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坚决抵制“添加剂功能夸大宣传”,引导消费观念向绿色、健康方向转变。进一步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树立企业诚信经营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市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