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问题隐患大曝光(第四期)
2025-03-2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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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
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
深入开展
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问题隐患
排查整治行动
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
隐患典型案例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了全市电梯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本次公布的问题隐患共涉及2个电梯使用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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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一: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隐患二: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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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一:电梯内无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隐患二:紧急报警装置无应答。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针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
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