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问题隐患大曝光(第四期)

2025-03-25 14:1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4040) 扫描到手机

为切实做好

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

深入开展

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问题隐患

排查整治行动

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

隐患典型案例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了全市电梯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本次公布的问题隐患共涉及2个电梯使用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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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一: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隐患二: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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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一:电梯内无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隐患二:紧急报警装置无应答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针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

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请全市电梯维保使用单位加强自我排查
及时发现并整改风险隐患
为广大居民营造安全放心的乘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