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消保泰课堂(四):《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之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

2024-03-11 11:5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0523) 扫描到手机

主动向客户提供本人及所属保险机构信息

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本人执业证件编号。

及时如实完整向所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业务信息

投保人投保后,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营销宣传行为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发现保险销售人员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禁止行为:

1.未经该个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除外;

2.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3.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4.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5.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即不得代客户签字;

7.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离职后行为规范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2.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