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消保泰课堂(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之保险产品重要信息提示要求

2024-03-11 11:3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6330) 扫描到手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强调: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上述管理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中全部核心内容进行说明和提示的义务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