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消保泰课堂(一):《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2024-03-11 11:29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6385) 扫描到手机

1、产品上线时

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

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该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

2、产品条款变更时

保险公司应当于变更条款正式实施前更新所对外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

3、产品价格调整时

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费率浮动区间或者费率参数调整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价格调整的起始日期等信息,其中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前述公告的调整价格的起始日期经过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告内容调整相应保险产品价格,在保险公司未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保险产品调整价格。

4、产品停售时

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的显著位置标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起始日期等信息,其中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前述公告的停止销售的起始日期经过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告内容停止销售相应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未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5、保险产品退保条件标准及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