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准入门槛 建立退出机制 为市场戴上“紧箍”

2014-10-15 16:03   来源: 商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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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0月14日消息 今日,记者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由于食品来源地多样化、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且流动性强、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意识不强,加之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等原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今年以来,我市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推动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手段,创设了市场监管所、农产品市场准入、不合格供货商退市管理制度、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视频监控五大全新制度,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经营业户的严格管理,切实为市民把好舌尖上的关口。青岛经验先后在全国全省推广。

  市场监管所:体制改革新成果

  针对城阳、抚顺路、华中三大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量占市区80%的特点,还在三大批发市场设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监管所,实施专人驻场式监管。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化监管深入基层,城阳区专门在批发市场设立食安办,与食药所形成了优势互补。督促市场主办方对入市农产品实行全批次快速检测,此外还制定推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入市农产品准入查验、入市农产品追溯管理等10余项业务制度。

  同时,市场食药所设立快检室,每天按照25%的比例对蔬菜进行抽检,确保了企业自检的效力,并在各市口和检测中心设置8个监控探头,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入市农产品的全程可视化监督。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场监测中心共承担省、市、区三级监督抽检任务821批次,其中,蔬菜348批次、水产品170批次、生肉132批次、水果111批次、预包装食品35批次、现场制售食品25批次,检测出不合格产品37批次,共销毁6000公斤,责令26家业户退出市场。

  准入:抬高门槛防泥沙俱下

  农产品不论好赖,都可以随意进入市场销售的时代,即将在青岛成为历史。

  青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措施30条及有关细则,历史上首次为农产品进入市场定下了“规矩”: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两者缺一不可;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我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方可入市;此外,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或在摊位上挂牌明示。

  满足以上条件,只是进入市场的第一步,供货商入市备案则是第二步。

  根据规定,凡是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备案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备案包括经营农产品品种、产地、产地合格证明等,实现交易可查、产品可溯、问题可追。

  此外,意见还要求,市场开办方必须与入市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营者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凡不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退出:优胜劣汰促守法经营

  有准入,无退出,完全依赖市场的“自觉”,无法实现对市场有效的“闭环管理”。

  为此,30条及有关细则设定了完备的“退出机制”。

  根据规定,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当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场开办者必须依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管理。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

  同时,市场开办者对经过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严格依据协议进行销毁,责令其供应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农产品经检验两次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三次不合格的,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对发现在农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的,终生禁入青岛市场。通过实施退市制度,供应商履行法定义务意识明显增强,供应的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此外,监管部门严格监督市场开办者实施入场检验、协议销毁、退市制度。对退市供货商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

  据了解,城阳区对城阳批发市场抽检不合格的2批农残氧乐果超标的蔬菜,要求其经营者寇生祥、王宏芝一年内不得入市经营。批发市场已将两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检测报告和《停止经营通知书》在市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抚顺路批发市场对抽检不合格的1批次涕灭威总量超标韭菜,已对其经营者郭利田一年内禁止入市经营。

  质量保证金: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自律责任

  与监管部门相比,市场开办者更加贴近市场,掌握一手信息,如何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担负起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一道关口的责任,对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创设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就是要发挥经济手段,增强市场开办者的自律意识,自觉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指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让市场主办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交纳市场质量保证金,由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协议,对于市场主办单位不履行农产品质量管理责任的情形,依规定扣除一定金额保证金,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切实加强监管责任,规范农产品经营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根据规定,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50万元,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为5-30万元。市场主办单位一旦出现“允许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市经营”等9种情形,将被扣减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保证产品质量、市场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

  根据计划,质量保证金制度将首先在青岛三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推行。目前,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已交纳质量保证金50万元,抚顺路市场交纳保证金30余万元,胶州市对6处市场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共收取保证金225万元,李沧区对华中蔬菜批发市场收取保证金80余万元。

  文/马玥 孙贴静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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