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 切实保障个人征信权益

2023-04-18 14:0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96910) 扫描到手机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十年来,《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央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为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并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央行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督、优化维权渠道,切实做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各种工作。

征信被称为是“经济身份证”,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将对其未来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虽然征信离我们生活如此之近,但一些金融消费者并不是很了解相关信息。其实,我们只要记住以下几条内容就很实用。

1、删除权。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2、救济权。《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正确维护征信权益的方式。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可以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会予以更正。合法征信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当地人行投诉,受理机构会及时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4、了解维权误区。征信信息客观反映信贷业务事实,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郑重提示:正确信息不能改,特定情况需核证。

5、维护征信权益,谨防“征信修复”陷阱。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四种:一是谎称可以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骗取钱财;二是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三是谎称“征信修复”是新兴产业,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实施诈骗;四是冒充互联网平台客服,声称账户异常、贷款额度异常,或帮助注销贷款、违约金、利息费等实施诈骗。

请谨记,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或删除真实无误的信用记录。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是唯一的处理信用报告错误、遗漏信息的途径,且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