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株洲路以北、高荣路以西一地块出让 拟建产权型人才住房

2020-07-15 15:0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5969) 扫描到手机

2020年7月15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以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备注:规划确定整宗地面积为3884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商住比为2:8,其中幼儿园用地4500平方米,本次拟协议出让其中城镇住宅(产权型人才住房)部分,分摊土地面积27478.4平方米。商服用地部分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幼儿园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城镇住宅(产权型人才住房)受让人。其他规划指标要求以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

拟建设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均价为20630元/平方米,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市区两级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住房保障部门批件执行。

二、公示期限

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

三、意向用地者资格及要求

1.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意向用地者应为依法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属于青岛市(市级)或崂山区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持股比例51%以上)。

2.公司注册:若非崂山区工商注册企业,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公司注册至崂山区或在崂山区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由其作为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全资子公司也必须为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申请书原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2.意向用地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两份;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质证书,国有投资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期内,若上述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

2.公示期内,若上述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以协议方式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1.上述地块信息在青岛日报予以发布。如有变化,我局将在《青岛日报》等相关媒体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2.我局将在受理意向用地者申请材料后,联合行政审批、住建、财政等部门对意向用地者资格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反馈资格审核结果。

3.公示期满,符合协议出让规范要求的,我局将组织编制出让方案提报政府审批,待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我局组织有关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协议出让地价进行协商谈判,如协商的出让地价高于集体决策的协议出让底价的,我局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意向用地者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意向用地者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将取消其受让资格,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土地。

4.上述地块周边具体市政配套情况以受让人自行现场踏勘日现状为准。受让人取得土地后,自行协调解决与周边的市政配套衔接等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5.出让地块(包括地上、地下)如涉及军事、人防、消防、净空、环保、通讯、测量、文物、城市规划道路、地铁、地震、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树木、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其他情况,由受让人自行协调解决,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