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 职工可投诉

2020-03-31 14:44 半岛网房产频道阅读 (29179) 扫描到手机

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曹彦平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广大网友展开交流,访谈中对多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怎么办?

曹彦平回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请职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行政执法专柜办理维权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该中心将依法立案查处,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