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以案说险|保险消费中的“适当性”原则

2026-06-23 15:16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5190) 扫描到手机

四十多岁的王女士联系自己的保险代理人小周,称想购买一份保险产品,为自己未来的养老资金做个补充。小周想到前期自己购买的一份投资连结保险收益颇丰,便极力向王女士推荐,王女士不想操心,又很信任小周,就按照小周的推荐购买了。近期,王女士忽然发现,自己购买的投连险竟然亏损了近三分之一,一时难以接受。

王女士想要购买一份风险较小的产品作为养老补充,小周在位王女士推荐产品时,只考虑到投连险的阶段性收益,未考虑王女士的实际需求,也未向其清楚说明投连险随市场波动较大、有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王女士自己也未充分阅读产品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最终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王女士的经历凸显了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金融机构需要将合适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推荐给合适的消费者,做到“卖者尽责”;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也需要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风险,做到“买者自负”:

对金融机构为完善适当性机制进行的风险测评,要如实反馈,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

不盲目跟风、不贪图小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购买前清晰了解产品的发行与签约机构、预期收益、存在的风险、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等。

明确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类型,防止个别营销员以“存款”、“理财产品”等名义推销保险产品。

多元化投资,避免“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