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零售企业及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行为,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销售合规。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执业药师岗位权限,确保处方审核、销售记录等操作可追溯,严禁系统外违规操作。
二、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须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企业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并停止销售处方药。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监管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杜绝“空挂”“借证”等违规操作。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涉嫌“挂证”,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四、规范处方药销售
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认真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处方及销售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不少于五年。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须告知顾客购买处方药应凭处方,经顾客同意后,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开具电子处方。
五、规范药品网络销售
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照信息。严禁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对已经使用过的处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使用。
六、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
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拨打“0536-2323315”进行投诉举报。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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