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以案说险:保险无“全险”,条款仔细看
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以集中活动引领常态化金融教育,推动金融教育抓在日常、抓好长效。
为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筑牢风险防范意识,平安产险精心推出系列栏目之《平安说消保 安安提醒您》,为广大消费者细说保险无“全险”,条款仔细看。
案例背景
郑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的业务员购买车险时,业务员称保险买的较全,基本能覆盖车辆使用时可能面临的风险。郑先生误以为买的“全险”,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即签字投保。
后因与无保险三轮车发生碰撞,郑先生想着自己买了“全险”,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便主动让对方离开现场,导致后续理赔纠纷。
理赔员查看监控及行车记录仪影响后,认为事故责任有争议,于是协助郑先生向交警队报案。最终,交警队认定该事故为同责案件,并联系三轮车主告知。
后续,三轮车主以车辆损坏影响日常送货为由,要求郑先生赔偿停运损失。郑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无法理赔。郑先生咨询律师得知,车辆保险中无“全险”概念,且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确属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他得自行承担同责部分停运损失。郑先生这才意识到,要不是保险公司协助其进行责任认定,自己可能会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全险”概念误导
保险市场中并无“全险”产品,业务员使用模糊话术误导消费者,导致郑先生误以为所有风险均可理赔。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需明确责任免除条款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业务员解释条款细节。
事故责任认定风险
郑先生主动让三轮车离开现场,导致责任认定困难。最终交警判定同责,但郑先生因未留存证据,面临额外索赔风险。
风险提示: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自认责任”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或法律风险(《民法典》第1165条、《刑法》第133条)。
间接损失理赔争议
三轮车主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此类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应对建议:消费者需区分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与间接损失(如停运、贬值),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需向侵权方主张。
风险提示与建议
警惕“全险”话术,要求业务员明确具体保障范围,对口头承诺录音存证,避免被模糊宣传误导。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重点关注“责任免除”条款(如间接损失、免责情形),结合车辆用途评估保险适配性。 依法合理维权,事故后及时报警、留存证据,避免擅自揽责;索赔时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无效主张。 强化法律意识, 虚假担责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法》第27条)或构成保险诈骗(《刑法》第198条)。
消费者应树立“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理念,理性对待保险宣传,主动了解条款细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只有科学认知保险责任,才能在事故发生时精准维权,合法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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