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消保泰课堂(五):《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之产品停售流程规范要求

2024-03-11 11:57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6604) 扫描到手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保险产品停售进行了规范化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费率浮动区间或者费率参数调整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止销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日期等信息,其中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前款公告的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起始日期经过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告内容停止销售相应保险产品或者调整相应保险产品价格。

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避免消费者因某一保险产品“炒停”产生紧迫感而冲动消费,有利于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时充分考虑自身需求,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