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八大湖中队 严查“毁绿种菜”
综合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占用城市绿地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城市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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